違反發展觀光條例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7年度,189號
KSBA,107,訴,189,2018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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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7年度訴字第189號
原 告 周金榜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,提
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行政訴訟起訴狀,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、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,且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,按件 徵收裁判費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,未載明「被告及其代表人 」,又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,000元,與前揭規定不符;經 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7年6月1日 送達於原告之住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。原告迄 未補正亦未繳費,依前揭法律之規定,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9 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
法官 黃 堯 讚
法官 吳 永 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(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 9  日
書記官 陳 嬿 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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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