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57號
原 告 呂永裕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洋間請求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