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7年度,957號
KSEV,107,雄補,957,2018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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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補字第957號
原   告 呂永裕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和洋間請求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,
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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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