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7年度,881號
KSEV,107,雄補,881,201807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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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補字第881號
原   告 林展毅
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法扶律師
被   告 悅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麗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2,975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涂文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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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悅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