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7年度,1051號
KSEV,107,雄補,1051,2018073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
原   告 林莉芳
被   告 許雪靖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雪靖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麗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