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50號
原 告 吳秋燕
被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永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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