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訂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7年度,1050號
KSEV,107,雄補,1050,2018073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補字第1050號
原   告 吳秋燕
被  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
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