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105號
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宋家榮
相 對 人 史曉榛即史曉雯
相 對 人 林**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曉榛即史曉雯及林**間塗銷所有權移轉
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:相對人史曉榛即史曉雯尚積欠聲 請人債務未清償。而查相對人史曉榛即史曉雯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,相對人史曉榛即史曉雯明知負有債務,仍將其所 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,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 **,疑為脫產行為,故請求撤銷該贈與關係,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6 年度執字第107120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,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,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,依首揭規定,逕以裁定駁回之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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