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
被上訴 人
即 原 告 鄭焜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煜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5,464元,應繳裁判費為7,77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
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 記 官 葉姿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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