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30號
上 訴 人 高雄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張耿雄
送達代收人 熊健仲律師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藝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1,810 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,3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上訴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 記 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