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勞小字,106年度,68號
KSEV,106,雄勞小,68,201807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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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8號
上 訴 人 林遙賢
即 原 告 邱振宏
      尤曾美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,51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24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沈宗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吳和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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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