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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05年度,2686號
KSEV,105,雄簡,2686,201807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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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雄簡字第2686號
原   告
即反訴被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
訴訟代理人 張欽豐
被   告
即反訴原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
訴訟代理人 陳勵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。另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,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,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,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,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6, 60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,嗣於本院審理中,捨棄其中違約金部分之 請求,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,300元,及其中48,300 元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,其中10,000元自106 年9 月26日 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致訴訟全部 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,爰依前揭規定,裁 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,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。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秀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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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