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金城簡易庭(民事),城簡字,107年度,61號
KMEV,107,城簡,61,2018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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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城簡字第61號
原  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
被   告 黃麗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 28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 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(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、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雖被告之戶籍登記在金門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 號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31 頁)。然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9條 約定:「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,並 以貴行營業所在地(即前金分行(部))為履行地,就本約 定書涉訟時,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 法地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」,有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0頁),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 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黃俊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鴻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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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