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97號
原 告 詠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台明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48,2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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