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7年度,386號
FYEV,107,豐補,386,2018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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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86號
原   告 黃菊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妤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(
下同)94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
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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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