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7年度,363號
FYEV,107,豐補,363,201807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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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63號
原   告 賴景淇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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