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07年度,358號
FYEV,107,豐補,358,2018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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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58號
原   告 祭祀公業張楊飄
法定代理人 張德川
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鄭慶榮等發支付命令(
107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3,92
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
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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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