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57號
原 告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祈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
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435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5,15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,656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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