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207號
上訴人即原告張導民
原告張導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,51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36條之32第2項)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
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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