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潘淑澤
被 告 羅錦泉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(107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5號),
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該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
定移送本院民事庭(或本院豐原民事簡易庭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審判長法 官 洪堯讚
法 官 林新竑
法 官 林孟和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