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調字,107年度,139號
HUEV,107,虎簡調,139,2018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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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虎簡調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憲彬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
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,請求相 對人陳某應將雲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 地號土地,於民 國96年6 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,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憲彬等語。依原告所陳事實理由觀之 ,係以債務人陳憲彬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 ,故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,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之法律關係,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郭美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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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