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小字,107年度,82號
HUEV,107,虎小,82,2018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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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 107年度虎小字第82號
原   告  程進教
被   告  廖世傑
兼訴訟代理人 廖欽立
被   告  廖仁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廖世傑於附表一所示時間、地點,被告 廖欽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、地點,被告廖仁煒於附表三所示 時間地點,分別以附表一、附表二、附表三所示之言語辱罵 原告,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並聲 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略以:
㈠被告廖世傑:原告所提出之光碟影像,並無拍到被告廖世傑 ,是原告自己說的,且聲音也不是被告廖世傑的聲音,是原 告自己製造的。
㈡被告廖欽立:光碟勘驗結果並沒有聽到原告所說的辱罵行為 且依畫面所示,都是原告先挑釁。
㈢被告廖仁煒:畫面中黑色衣服是誰,看不清楚。聲音聽起來 不像我,只有聽到原告拍手和汽車經過的聲音。大叫有可能 是我跟家人吵架的聲音,大叫的內容,時間已經久了記不清 楚了,我又沒有指名道姓,也沒有直接站在馬路對面跟原告 對話。
㈣綜上,均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,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 之特別要件,應負舉證之責任,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存在,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、過失之事實外 ,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,故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訴訟,主張侵權行為之人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 證明,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,此為我國審判實務上對於侵權 行為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一向通見(參見最高法院58年台上 字第1421號判例、44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、70年度台上字第 2550號、80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、82年度台上字第267 號判



決)。
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侮辱原告,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 被告所為乃為侵權行為,自應賠償原告損害等語,惟為被告 所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自應就上 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。經查:
⒈就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廖世傑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,經 本院勘驗光碟結果,其情形如附表四編號1 、2 所載,其中 僅有聽到聲音說「去扣頭啦(台語)」,並無聽到原告所指 稱之「你死沒人哭」、「我爛鳥不對」、「提告不成立,去 撞頭」、「若不敢進來不肖(成)子」等語,而所謂「去扣 頭啦(台語)」,被告廖世傑否認為其所聲音,而畫面中並 無被告廖世傑之身影,已難認為被告廖世傑所言,亦因錄影 所得聲音極為混雜,內容不清楚,前後文無法辨識,無從僅 依一句「去扣頭啦(台語)」即認有侮辱原告或使原告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之情形。
⒉就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廖欽立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,經 本院勘驗光碟結果,其情形如附表四編號3 所載,經本院多 次重複播放,其中並無聽到原告所指稱之「你放屎、拌飯沒 吃嗎」等語,況縱使如原告所述該等聲音確實存在只是聲音 很小等語為真,亦無從證明係出自被告廖欽立之口,是以, 原告僅憑光碟影像及聲音即主張被告廖欽立有以「你放屎、 拌飯沒吃嗎」辱罵原告等語,所為舉證實有不足,難認可採 。
⒊就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廖仁煒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,經 本院勘驗光碟結果,其情形如附表四編號3 所載,其中聽到 黑衣男突然大叫轉身,但聽不清楚大叫的內容,而原告於該 大叫聲音之後,拍掌說「水水水(台語)」,顯見原告並無 因該大叫之內容感到難堪、受辱,反而有鼓勵、稱讚之意涵 ,核與一般人受到侮辱後之情緒反應有間,自難認該大叫之 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。再者,原告指稱黑衣男為被 告廖仁煒,為被告廖仁煒所否認,且否認大叫之內容為「你 媽媽自殺」,本件依光碟畫面顯示,該黑衣男面目模糊無法 辨識,並無法證明即為被告廖仁煒,原告固稱對面所住就是 被告一家人,然即使如此,仍無法依此即認定黑衣男就是被 告廖仁煒,又該黑衣男係大叫後轉身,並無與原告對話之情 形,縱使原告所稱黑衣男有說「你媽媽自殺」等語為真,亦 不能認定其所言語之對象即為原告,故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即光碟錄影畫面觀之,並無從認定被告廖仁煒有何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行為。
㈢至於原告指稱上揭行為均為被告所為,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



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0 號民事判決可證等語,然而,上 開判決之內容係關於101 、102 年間原告與被告廖世傑、訴 外人廖程素蘭廖永宏間之糾紛,與本件事實不同,且當事 人各異,自無從作為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證據。又原告 固於起訴狀中臚列自101 年起迄今十數件(其中除被告外, 還有其他人員)偵審刑事案件案號,然經本院核閱該等案件 事實內容,並非本次事件,難認與本案有關,尚無法作為被 告有侵權行為之證明。而原告所提其他光碟之影像並非本件 起訴之範圍,自無再予論駁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㈣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四、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,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,金額確定為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郭美儀
附表ㄧ:廖世傑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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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日期時間(民國)│ 地點 │ 原告指稱內容 │ 原告主張行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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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雲林縣西螺鎮九隆│公然辱罵原告2 次│ │
│ 1 │上午11點49分6 秒│里12號 │「你死沒人哭」 │公然侮辱 │
│ │至36秒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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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公然辱罵原告「我│公然侮辱 │
│ 2 │上午11點49分24秒│ │爛鳥不對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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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公然辱罵原告「提│公然侮辱 │
│ 3 │上午11點49分33秒│ │告不成立;去撞頭│ │
│ │至36秒許 │ │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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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公然辱罵原告「若│公然侮辱 │
│ 4 │下午5 點21分49秒│ │不敢進來不肖(成│ │
│ │許 │ │)子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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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廖欽立部分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日期時間(民國)│ 地點 │ 原告指稱內容 │ 原告主張行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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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雲林縣西螺鎮九隆│公然辱罵原告「你│公然侮辱 │
│ 1 │下午5 點21分18秒│里12號 │放屎,拌飯沒吃嗎│ │
│ │許 │ │」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廖仁煒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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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日期時間(民國)│ 地點 │ 原告指稱內容 │ 原告主張行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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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雲林縣西螺鎮九隆│公然辱罵原告「你│公然侮辱 │
│ 1 │下午5 點21分4 秒│里12號 │媽媽自殺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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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四 光碟勘驗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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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日期時間(民國)│ 地點 │原告指稱內容│光碟顯示時間│本院勘驗光碟內容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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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雲林縣西螺│廖世傑公然辱│光碟1 │(原告從家裡慢慢走向門口,對│
│ │上午11點49分6 秒│鎮九隆里12│罵原告次「你│廖世傑檔案1 │面看不清楚有無人在) │
│ │至36秒 │號 │死沒人哭」 │05/06/2016 │原告:你家的事情阿(重複講)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1:49:00 至 │ (車子經過只有汽車聲音) │
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廖世傑公然辱│11:49:40 │有聲:持續與原告對話(汽車經│
│ │上午11點49分24秒│ │罵原告「我爛│ │ 過聽不清楚) │
│ │ │ │鳥不對」 │ │原告:你公然給我侮辱,廖世傑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你現在在5 鄰12號雜貨店│
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廖世傑公然辱│ │ ,穿黃衣短袖,你這樣不│
│ │上午11點49分33秒│ │罵原告「提告│ │ 對。 │
│ │ │ │不成立;去撞│ │(原告與人對話中,聽不清楚)│
│ │ │ │頭」 │ │原告:你家的事情(重複講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聲:(聽不清楚)去扣頭啦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告:你公然給我侮辱,你這樣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不對,你給我恐嚇,廖世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傑你這樣不對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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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廖世傑公然辱│光碟1 │(原告站在路中向對面屋,對面│
│ │下午5 點21分49秒│ │罵原告「若不│廖世傑檔案2 │屋有一人與原告對話) │
│ │許 │ │敢進來不肖(│05/06/2016 │有聲:進來,進來(重複講) │
│ │ │ │成)子」 │17:21:45至 │原告:不好這樣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7:21:55 │(兩人對話中,講什麼夾雜在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起聽不清楚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聲:若不敢進來(後被原告聲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音蓋掉聽不清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告:我不要我不要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聲:進來啦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告:不要這樣講不要這樣講(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複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聲:你不要理他啦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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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廖仁煒公然辱│光碟2 │(原告站在路中間面向對面,對│
│ │下午5 點21分4 秒│ │罵原告「你媽│廖欽立檔案1 │面一黑衣男似在整理東西,另有│
│ │ │ │媽自殺」 │(與光碟3 廖│一男從對面畫面角落慢慢走向黑│
│ │ │ │ │仁煒檔案1 內│衣男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容相同) │原告:(一直在向對面講話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05/06/2016 │黑衣男:(小聲講話聽不清楚)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17:21:00至 │黑衣男:(突然大叫轉身,聽不│
│ │105 年5 月6 日 │同上 │廖欽立公然辱│17:21:20 │清楚) │
│ │下午5 點21分18秒│ │罵原告「你放│ │原告:水水水(重複講,接著拍│
│ │許 │ │屎,拌飯沒吃│ │ 手)。 │
│ │ │ │嗎」 │ │有聲:(聽不清楚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原告與人對話中,聽不清楚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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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