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勞簡調字第5號
聲 請 人 陳偉淇
蔡麗蘋
共 同
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
相 對 人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,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,有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 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且兩造 之勞動契約書亦約定以相對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勞動契約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(依法強制調解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郭美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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