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7年度,195號
KSYV,107,監宣,195,201807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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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107年度監宣字第195號
聲 請 人 姚月娥 
相 對 人 郭國標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丁○○(男、民國四十二年三月一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。
選定乙○○(女、民國四十年二月二十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。指定丙○○(男、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丁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為相對人丁○○(年籍詳主文 第1項)之配偶,相對人於25年前中風、失智,已至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之程度,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,聲請宣告相 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。
二、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義大 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4至6頁、第28頁), 並經本院前往相對人所在地鑑定,於鑑定人甲○○○○前點 呼相對人,所見相對人四肢健全,可自行行動無須他人攙扶 ,且當場點呼其名,相對人不回答自己姓名,問在場聲請人 是誰?回答:我老婆。問另一在場人是誰?不知所云。問此 處是何處?大聲的回答:我聽不懂、我聽不懂。問現在是早 上還是下午?不回答。出示手機問現在時間?突然大聲喊: 聽不懂、聽不懂等情,有本院民國107年7月16日鑑定筆錄在 卷可憑(參本院卷第22頁)。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 狀況訊問鑑定人,經鑑定人鑑定結果,認相對人領有義大醫 院診斷書,患有失智症,目前意識迷糊,對簡單問句均答以 聽不懂、聽不懂,對於下列問句均無法有意義的回答,其認 知測驗如下:定向力有缺損(人、時、地)、辨識能力有缺 損(百元紙鈔)、計算能力有缺損(100減7)、抽象思考能 力有缺損(不能說明苦瓜臉之意義)、現實反應能力有缺損 (如此處失火該如何自處),相對人心智有嚴重缺陷,對外 界事物無認知能力,日常生活事務無法自理,需24小時依賴 他人照顧,其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喪失,且無回復可能性,建議為監護宣告等情,有本院 107年7月16日鑑定筆錄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)。 本院綜合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,認相對人確因上開 疾病,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程度,故聲請人



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三、按「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」、「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」 、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,審酌一切情狀,並注意下 列事項:一、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。二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 間之情感狀況。三、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四、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 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」 、「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、負責人 ,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、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,不 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」,民法第1110條、第1111 條第1項、第1111條之1及第111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四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,平日均由聲請人負責相對 人生活照料及就醫治療等事宜,且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 等情,此據聲請人於調查時陳述明確,亦有相對人子女郭家 宏、丙○○、郭全仁等人之同意書附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5 頁),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,應 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。另依上 開規定,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,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,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 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,並衡酌第三人丙○○係相對人之 子,情屬至親,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(見本院 卷第26頁),並獲相對人之親屬即聲請人、郭家宏郭全仁 之支持(見本院卷第5頁),爰併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珊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淑美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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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