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07年度,160號
KSYV,107,家聲,160,2018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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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家聲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張尚志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監護宣告等事
件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監護宣告等事件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2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就本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監護宣告等事件進行訊問時,該案之證 人證述與筆錄有所出入,故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家聲抗字 第46號監護宣告等事件107 年5 月22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月內,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 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90條之4 第1 、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 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 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 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其聲請經 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、2 、3 項亦有明定。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 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即明(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係前揭監護宣告等事件之相對人,而為當事人, 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之必要,已敘明理由如前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交付法庭



錄音光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 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誠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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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