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 解 程 序 筆 錄 祥股 聲 請 人 黃壽山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黃肅文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 對 人 黃肅月 代 理 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相 對 人 黃肅真 黃肅惠 黃得恩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家移調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溝通式法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: 法 官 施旭錦 書 記 官 李偉和 調 解 委員 杜海容朗讀案由: 聲 請 人 黃壽山 到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(法扶律師) 到 相 對 人 黃肅文 到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到 相 對 人 黃肅月 到 代 理 人 李慶榮律師 未到 孫守濂律師 未到 涂榮廷律師 未到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到 相 對 人 黃肅真 到 黃肅惠 到 黃得恩 未到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:法官 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行調解程序,並交由調解委員先進行調 解。調解委員將今日調解結果呈報法官。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。兩造 兩造今日同意先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刑事判決所認定黃肅文應返還予被繼承人黃陳蓉子全體繼承 人之損害賠償債權0000000 元先行分割。至於相對人黃肅文 應返還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、黃肅惠、黃肅真、黃 得恩之款項則匯入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、黃肅惠、 黃肅真、黃得恩各自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(帳戶由當事人 自行告知即可無庸列入調解程序筆錄)。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,准退還程序費用;另成立之調解條款如 下,後呈法官簽名:一、兩造同意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2號偽造文 書等案件刑事判決主文欄所沒收相對人黃肅文之犯罪所得( 即相對人黃肅文應返還予被繼承人黃陳蓉子全體繼承人之損 害賠償債權)新臺幣0000000 元,以如下方式返還予被繼承 人黃陳蓉子之全體繼承人:返還聲請人黃壽山新臺幣194915 元,返還相對人黃肅月、黃肅惠、黃肅真、黃得恩各新臺幣 194913元,餘新臺幣194913元則由黃肅文單獨取得,無庸返 還。二、相對人黃肅文同意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前將上開應給付聲 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、黃肅惠、黃肅真、黃得恩取得 之款項匯入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、黃肅惠、黃肅真 、黃得恩各自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。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。 聲請人 黃壽山 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相對人 黃肅文 相對人 黃肅月 相對人 黃肅惠 相對人 黃肅真 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劉建畿律師 黃小舫律師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李偉和 法 官 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偉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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