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移調字,107年度,27號
KSYV,107,家移調,27,2018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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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調 解 程 序 筆 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祥股
  聲 請 人 黃壽山
 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(法扶律師)
  相 對 人 黃肅文
 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
  相 對 人 黃肅月
  代 理 人 李慶榮律師
        孫守濂律師
        涂榮廷律師
  上三人共同
  複 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
  相 對 人 黃肅真
        黃肅惠
        黃得恩
 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家移調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,於中華民
國107 年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溝通式法庭調解爭議出席
人員如下:
  法   官  施旭錦
  書 記 官  李偉和
  調 解 委員  杜海容
朗讀案由:
  聲 請 人 黃壽山   到
 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(法扶律師) 到
  相 對 人 黃肅文   到
 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到
  相 對 人 黃肅月   到
  代 理 人 李慶榮律師 未到
        孫守濂律師 未到
        涂榮廷律師 未到
  上三人共同
  複 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到
  相 對 人 黃肅真   到
        黃肅惠   到
        黃得恩   未到
 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到
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:
法官
  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行調解程序,並交由調解委員先進行調
  解。
調解委員將今日調解結果呈報法官。
法官
  勸諭兩造讓步
兩造
  兩造今日同意先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2號
  刑事判決所認定黃肅文應返還予被繼承人黃陳蓉子全體繼承
  人之損害賠償債權0000000 元先行分割。至於相對人黃肅文
  應返還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黃肅惠黃肅真、黃
  得恩之款項則匯入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黃肅惠
  黃肅真黃得恩各自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(帳戶由當事人
  自行告知即可無庸列入調解程序筆錄)。
司法事務官
 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,准退還程序費用;另成立之調解條款如
  下,後呈法官簽名:
一、兩造同意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42號偽造文
  書等案件刑事判決主文欄所沒收相對人黃肅文之犯罪所得( 即相對人黃肅文應返還予被繼承人黃陳蓉子全體繼承人之損 害賠償債權)新臺幣0000000 元,以如下方式返還予被繼承 人黃陳蓉子之全體繼承人:返還聲請人黃壽山新臺幣194915 元,返還相對人黃肅月黃肅惠黃肅真黃得恩各新臺幣 194913元,餘新臺幣194913元則由黃肅文單獨取得,無庸返 還。
二、相對人黃肅文同意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前將上開應給付聲 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黃肅惠黃肅真黃得恩取得 之款項匯入聲請人黃壽山、相對人黃肅月黃肅惠黃肅真黃得恩各自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。
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。
聲請人 黃壽山
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
相對人 黃肅文
相對人 黃肅月
相對人 黃肅惠
相對人 黃肅真
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
劉建畿律師
黃小舫律師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
書記官 李偉和




法 官 施旭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偉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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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