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金彩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官嵐
代 理 人 官金嬅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7月31日遺失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7年2月8日之台灣時報。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7年2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,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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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7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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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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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周郭素真 │金彩佶有限│高雄市第三│2358-5 │91,500元 │106年8月25日 │JKA0362278 │ │
│ │ │公司 │信用合作社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三多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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