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告 林真滿
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
被 告 楊勝文
高敏惠
鄭坤奇
黃合集
葉家榮
林志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,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,200
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,係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,200
元(計算式:3,200 元+3,000 =6,200 元),扣除業已繳納之
3,200 元,尚應補繳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