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0號
聲 請 人 廖綉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迪登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
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孝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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