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派清算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50號
KSDV,107,補,950,2018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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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50號
聲 請 人 廖綉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迪登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
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
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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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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