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900號
KSDV,107,補,900,2018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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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00號
原  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訴訟代理人 張晟中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明宗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478,780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75,05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74,5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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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