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881號
KSDV,107,補,881,2018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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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
原   告 洪卉于
原告與被告郭建賢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6,500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
87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
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 7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孝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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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