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
原 告 洪卉于
原告與被告郭建賢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6,500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
87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
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