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1號
原 告 林仰平
原告與被告即承受訴訟人鎢瑪‧伊斯坦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(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 號刑事附帶訴訟裁定移送
本院民事庭)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655,05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