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831號
KSDV,107,補,831,2018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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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31號
原   告 林仰平
原告與被告即承受訴訟人鎢瑪‧伊斯坦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(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 號刑事附帶訴訟裁定移送
本院民事庭)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655,05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7  月   4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7  月   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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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