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7號
原 告 羅張簡先蜜
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
被 告 羅美華
李羅月娥
洪羅鳳蓮
羅美英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段000000地號
土地(權利範圍8450/100000 )及其上同小段10736 建號建物(
權利範圍全部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96,672 元【計算式:(313 ㎡×8450/1
00000 ×152,000 元/ ㎡)+276,500 元=4,296,672 元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3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