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697號
KSDV,107,補,697,2018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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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97號
原   告 吳越理
      梁居品
      梁瑾勝
      梁基南
前列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
被   告 洪武傑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
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
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
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
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2
第1 項定有明文。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○00○○○
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自辦市地重劃會重劃區面向金城路之重劃
土地移轉125.62平方公尺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予原告,是以本
件先位聲明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。又系爭土地
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49,000元,有土地登記謄
本在卷可稽,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,訴訟標的價額為6,155,380
元【計算式:49,000元/ ㎡×125.62㎡=6,155,380 元】;原告
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,740,000 元,是本件備位聲明訴訟
標的金額為8,740,000 元,先、備位聲明,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
價額為核算基準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,740,0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7,5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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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