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6號
原 告 籃月梅
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
被 告 顏夙岑
王俊傑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財產之債權行為
及物權行為,並請求回復原狀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,145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,92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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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財產名稱 │數量 │訴訟標的價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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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│90,000股 │1,770,3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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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74㎡ │5,231,800元 │
│ │5-8 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74×70,700=│
│ │ │ │5,231,800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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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 │120,400元 │
│ │00建號建物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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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22㎡ │800,976元 │
│ │5-15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22×36,408=│
│ │ │ │800,976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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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76㎡ │2,652,400元 │
│ │3-344 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76×34,900=│
│ │ │ │2,652,400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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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高雄市大樹區溪埔段146 │2,376㎡ │3,088,800元 │
│ │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2,376 ×1,30│
│ │ │ │0 =3,088,800 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高雄市大樹區溪埔段154-│1,150㎡ │1,495,000元 │
│ │265 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1,150 ×1,30│
│ │ │ │0 =1,495,000 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高雄市大樹區溪埔段149 │1,222㎡ │1,588,600元 │
│ │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1,222 ×1,30│
│ │ │ │0 =1,588,600 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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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729 │4,781.72㎡│5,259,892元 │
│ │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4,781.72×1,│
│ │ │ │100 =5,259,892 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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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730 │125.12㎡ │137,632元 │
│ │地號土地 │ │(計算式:125.12×1,10│
│ │ │ │0 =137,632 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│ │ │22,145,8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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