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7年度,1028號
KSDV,107,補,1028,2018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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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28號
原   告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子玶
原   告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
原告與被告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69,
57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4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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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