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林敬雯
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二十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又查
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,名下無財產,目前於宇庭餐廳有限公 司高雄建國二分公司(即麥當勞苓雅一店)擔任時薪人員,時 薪新台幣(下同)133元,夜班另有夜班津貼,每周最多上班 30小時,平均每月收入約21,010元,現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 ,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清單、工時明細表、聲請人陳報狀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、勞保投保資料表、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 陳報狀等在卷可稽。在查無債務人有其他收入狀況下,以每 月平均收入21,010元認定其還款基礎,堪稱妥適。三、再查,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6,46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
(一)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。 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,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 償總額,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
(二)又聲請人主張目前與父、母、弟租屋居住,每月與弟分 攤16,500元租金,惟在聲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其他特 殊需求之情形下,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本院認應以衛福 部社會司公布高雄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 12,941元為限,聲請人主張逾此數額之部分,難認可採 。
(三)綜上,聲請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, 每月12,941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 分之四用於清償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 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考量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一定生活程 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 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,爰依本條 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 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
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一(更生方案):
(一)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(新台幣/元 )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債 權 人 名 稱 │債權金額 │債權比例 │清償額(新│清償總額 │
│ │ │(依債權表│台幣/元) │(新台幣/ │
│ (簡稱) │ │ │ │元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中國信託銀行 │385,998 │17.41% │1,125 │81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滙豐銀行 │544,799 │24.58% │1,587 │114,26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花旗銀行 │218,090 │9.84% │636 │45,79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遠東銀行 │341,417 │15.4% │995 │71,64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永豐銀行 │286,830 │12.94% │836 │60,19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國泰世華銀行 │259,590 │11.71% │757 │54,50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台新銀行 │179,764 │8.11% │524 │37,72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加 總 │2,216,488 │ 100% │6,460 │465,12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清 償 成 數 │ 20.98% │
│(含解約金、投資 │ (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) │
│現值)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(二)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:
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,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,共計清償72期。
清償之金額及成數: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,460元。總 清償金額為465,120元,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總額之20.98%(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)。(三)每期給付方式:
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前(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),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。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,債務人得以書面,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,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,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 續。(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,如資產公司、民間債權人等 ,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)
附表二: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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