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蔡煜麒
聲 請 人 唐美珠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(「票據權利人」分屬二人,故應
分二件公事催告事件辦理,應再補繳公示催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元,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,持繳款單至各指
定地點繳費。)
二、釋明聲請人二人分別持有之股票明細,並重新提出股票掛失
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◎◎請提供聲請人聯絡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