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2463號
TCDV,89,訴,2463,200008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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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三號
  原   告 甲○○
  送達代收人 鄧涵文
  被   告 建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設
  法定代理人 莊周金蘭  住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一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  官 王金洲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八   月   一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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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