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三號
原 告 甲○○
送達代收人 鄧涵文
被 告 建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設
法定代理人 莊周金蘭 住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王金洲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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