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598號
KSDV,107,司促,14598,2018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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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李祈仁
債 務 人 蔡華齡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易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
  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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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