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556號
KSDV,107,司促,14556,2018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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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
債 權 人 陳怡君即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承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
  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係獨資,債權人應記載為「○
  ○○(負責人)即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」;如係合夥,債權
  人應載為「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○○○(負責人
  )」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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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