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
債 權 人 陳怡君即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承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
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係獨資,債權人應記載為「○
○○(負責人)即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」;如係合夥,債權
人應載為「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○○○(負責人
)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