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4519號
KSDV,107,司促,14519,2018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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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魏文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參拾壹元,及其
  中㈠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
 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
  息,㈡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
 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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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