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6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鍾玉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,及
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
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
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
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
貳萬零捌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
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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