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
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秀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,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秀花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,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