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781號
KSDV,107,司促,13781,2018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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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8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柯柏實
債 務 人 蘇惠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
  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
  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
  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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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