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吳兆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兆基於民國92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4
月23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3日止累計168,714元正
未給付,其中49,334元為本金;119,380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吳兆基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2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
7月03日止累計268,504元正未給付,其中150,000元為本金
;102,263元為利息;16,2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吳兆基於民國91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
0元,約定分04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3日止累計691,763元正未給付
,(其中180,211元為本金, 511,552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違約金。
(四)債務人吳兆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03日止累計273,307元正未給
付,其中72,991元為消費款;196,716元為循環利息;3,6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7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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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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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兆基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49334 │ │7月04日 │ │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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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吳兆基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99% │
│ │150000│ │7月04日 │ │計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吳兆基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72991 │ │7月04日 │ │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吳兆基 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80211│ │7月04日 │ │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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