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117號
KSDV,107,司促,13117,2018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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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洪珮淳(原名:洪碧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
 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
  人至民國107 年6 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584,291 元未給付,
  其中153,845 元為消費款;426,846 元為循環利息;3,600
 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   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 )所示之利息。
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  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311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珮淳 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53845│     │6 月26日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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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