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9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高臣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高臣鋒於民國90年4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,
000 元,約定分4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,未按
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
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107 年6 月22日止累計113,777 元未給付,其中
29,695元為本金,84,082元為利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 )所示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高臣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107 年6 月22日止累計698,053 元未給付,其中
187,976 元為消費款;510,077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 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通信貸款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309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高臣鋒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87976│ │6 月23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臣鋒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9695 │ │6 月23日 │ │算之違約金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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