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079號
KSDV,107,司促,13079,2018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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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魏文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魏文斌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、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106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6 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
  環利息新臺幣3,26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,254 元。已結算
 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  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  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  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 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
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
  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 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 元;㈥調
  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  張100 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魏文斌 463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3840元│0000000000│6 月13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043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魏文斌 463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30600 │0000000000│6 月13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43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魏文斌 463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39014 │0000000000│6 月13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43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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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