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7年度,13074號
KSDV,107,司促,13074,201807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謝福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謝福益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、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6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
  環利息新臺幣8,08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,457 元。已結算
 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  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  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 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  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 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
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
  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 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 元;㈥調
  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  張100 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  緣相對人謝福益於105 年6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
  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、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0
  7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6 月5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
  利息227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,089 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繳款延滯時,以300 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  金400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
  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
 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7年度司促字第1307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福益 431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46380 │0000000000│6 月6 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740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謝福益 431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51929 │0000000000│6 月6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740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謝福益 431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83078 │0000000000│6 月6 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740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謝福益 463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四點│
│  │30856 │0000000000│6 月6 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47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謝福益 463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 │142747│0000000000│6 月6 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478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