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楊佳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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