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4號
債 權 人 顏麗玉
債 務 人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
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
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,如附表編號001、002所示
之支票,依上開規定,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
自不得請求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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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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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退 票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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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6年11月23日 │68,256元 │106年11月24日 │106年11月24日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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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6年12月3日 │71,663元 │106年12月4日 │106年12月4日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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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7年1月3日 │69,336元 │107年1月3日 │107年1月3日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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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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